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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1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行為,基本上係屬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行為,基本上係屬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權介入。是以本局歉難就貴署與某大學個案簽訂之著作授權契約草案內容提供意見,尚請諒查。建議可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之意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21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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