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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12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本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本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該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參照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規定),先予敘明。

二、來函提及所參與之國外握手會活動同意粉絲購買複數特定商品,惟此是否即為所購買之各該著作(書籍、日曆等)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將此等商品輸入至我國?仍請您與活動主辦單位釐清,以避免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違反真品平行輸入之相關規範而被視為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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