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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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私契約行為,故就來信所詢之著作,若欲取…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由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私契約行為,故就來信所詢之著作,若欲取得授權仍須自行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另所詢授權可行性、授權條件及費用等,亦係由利用人及著作財產權人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或市場機制自行磋商,先予說明。
二、另依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有關所詢「母親你在何方(詞:毛父波/曲:司徒容)」,經查作曲者司徒容(本名李厚襄)已於1973年逝世,故歌曲部分已超過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可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況下自由利用。
三、惟針對仍在保護期間內之著作,若貴公司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每件著作申請規費新臺幣5,000元),有關前行作業、相關文件格式及申請方式等,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中「申請須知」分類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