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08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作高度)之兩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作高度)之兩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
二、來信所述貴團隊欲製作一款遊戲,其遊玩機制與市面上另一款遊戲雷同一事,由於遊戲規則、方法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概念、操作方法」之範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因此若依您所述,欲製作遊戲之所有角色、卡牌立繪、故事等均係自行設計,亦即係以自己的方式獨立表達出來,而未利用他人作品的表達形式(如:角色繪像、說明書文字、道具圖示、故事劇本…等他人著作內容),僅係遊玩機制等方式或概念之雷同,則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0325b、1070308)。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究屬方法、概念,或屬表達之抄襲,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