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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2226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復貴公司114年12月2日○○○○○字第○○○○○○○○○○號函。

令函要旨

一、復貴公司114年12月2日○○○○○字第○○○○○○○○○○號函。

二、貴公司反應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重複管理旨揭2首歌曲一事,本局已請前述2家集管團體釐清權利歸屬情形後回復本局。

三、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規定:「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依本條文意旨,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查明其所管理著作之權利範圍,而集管團體應就所管理之著作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故貴公司於旨揭歌曲之權利歸屬釐清前,得就特定歌曲取得其中一家集管團體之合法授權,無須就該首歌曲再向其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若有第三人向貴公司主張權利時,貴公司得依本擔保規定要求集管團體進行處理或向集管團體求償,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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