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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03b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過渡期之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及過渡期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迭經修正,依歷次修正配套之過渡條款規定,所詢於民國78年4月20日完成之文字著述,其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計算,應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判斷之,合先敘明。

二、依本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可分為法人為著作人及自然人為著作人二種情形;自然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而法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又依來信檢附之著作權執照所載,上開著作之著作人為自然人,故所詢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應依本法第30條關於「自然人著作」之規定計算,即存續至其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別著作之存續期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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