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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03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所詢貴公司開發之APP係匯集公開影音平台內容之超連結,並將其導覽(分類)供使用者點選後連結至原影音平台頁面觀看,如未另將影音等內容擷取重製、公開傳輸給使用者,固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惟若明知所連結之影片有侵…

令函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所詢貴公司開發之APP係匯集公開影音平台內容之超連結,並將其導覽(分類)供使用者點選後連結至原影音平台頁面觀看,如未另將影音等內容擷取重製、公開傳輸給使用者,固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惟若明知所連結之影片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需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提醒 (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40415)。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縱顯示著作權提示或連結政策,個案APP是否為單純提供超連結而不涉及著作利用?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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