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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11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 有關所詢公司A已解散,先前貴公司與公司A所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一事,經查,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具解散事由經廢止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該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中仍視同存續,於清算程序終止時始歸消滅,而公司清算終結時將由清算結果之繼受人…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所詢公司A已解散,先前貴公司與公司A所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一事,經查,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具解散事由經廢止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該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中仍視同存續,於清算程序終止時始歸消滅,而公司清算終結時將由清算結果之繼受人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是以,縱公司A已解散,如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公司A之法人格仍存續,自不影響該公司先前簽訂契約之效力。

二、 由於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則公司A與原權利人之授權範圍為何?公司A可否轉授權予第三人?以及公司A與貴公司簽訂之授權契約,公司A有無授權貴公司轉授權予第三人之權利等情,建議應予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此涉及民法及契約條款之適用及解釋,尚不涉著作權問題,建議貴公司諮詢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律師等民事專業人員意見。

三、 另來信提及之本局電子郵件941011,係針對該個案情形之回應說明,與貴公司所詢情形有別,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11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一、 有關所詢公司A已解散,先前貴公司與公司A所簽訂之授權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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