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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112

會議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我國甲棒球隊隊徽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我國甲棒球隊隊徽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其利用於社群媒體上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而印製於所發送之宣傳物上,於重製(或改作)之外,可能另涉及散布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至於中國大陸乙棒球隊與我國甲棒球隊隊徽之雷同情形是否涉及「抄襲」,我國法院實務上會以是否曾「接觸」過他人著作,以及兩著作間是否有「實質近似」進行判斷(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參照),須由法院於個案依前述要件判斷之,尚難一概而論。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個案情形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另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我國民眾的著作在中國大陸亦受到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大陸,須依中國大陸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或行政投訴主張權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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