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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10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在threads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在threads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

二、來信所述他人未經您授權,擅自將您的文章截圖,發表至其他公眾帳號之行為,且未註明出處,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如您發現他人涉有侵害您的著作權情事,建議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了解(諮詢電話0800-016597)。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文章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10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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