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23
要旨
有關您詢問分享網路文章之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分享網路文章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引用雜誌之「文章標題」,並附上文章之「超連結」,是否涉及侵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 文章標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由於文章之標題通常屬於單句或短語,與前述著作要件不符,或因屬標語或通用之符號、名詞等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本法保護(本局電子郵件1060616、電子郵件1130408參照)。因此,單純引用雜誌文章之標題,通常不涉及對著作之利用,而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 超連結:文章如具原創性、創作性,且無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然若僅係單純以「提供超連結」方式分享文章,讓使用者於點擊連結後直接連結至雜誌文章頁面進行瀏覽,則不涉及著作利用(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尚不涉及著作權侵害。惟如明知連結之網站內容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需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敘明(本局電子郵件1100104參照)。
二、至所詢複製PTT、Dcard等公開論壇中網友心得或討論之文章連結及標題置於個人網站,是否涉及侵權一事,仍請參考上述說明。又因超連結本身係讓使用者於點擊連結後直接連結至文章頁面進行瀏覽,並無所謂分享文章至其他網站或轉載之情形,在無明知連結之網站內容有侵害著作權情事之前提下,單純提供連結之行為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三、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標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利用行為有無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