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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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將前述音樂錄製為唱片、音訊檔等,則屬錄音著作。所詢於比賽現場向公眾演唱特定歌曲、或播放該首歌曲作為背…
令函要旨
一、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將前述音樂錄製為唱片、音訊檔等,則屬錄音著作。所詢於比賽現場向公眾演唱特定歌曲、或播放該首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後續若將該部歌曲演唱影片上傳至YouTube、Facebook等各網路平台供公眾觀賞,另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因公開演出、重製及公開傳輸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所詢歌曲如何取得授權一事,建議您可先至本局網站「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至於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重製部分:就音樂著作之重製部分,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相關授權事宜,或逕洽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音樂出版、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就錄音著作之重製部分,則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事宜。
(二)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部分:就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授權,建議可先洽我國集管團體洽談相關授權事宜,若集管團體未管理該首歌曲,則請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及「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絡資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授權費用、授權範圍及付款方式等,係由雙方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合意即可;如協商不成,亦得依本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