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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17b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詢問利用AI生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詢問利用AI生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說明如下: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AI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創意的投入而定,如將AI當作輔助工具(例如:繪圖軟體)使用,而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則完成的創作成果部分,仍可受著作權保護,而該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至於創作過程中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並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則其生成之內容無法享有著作權(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11031、電子郵件1140310、電子郵件1140522c)。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AI(如來信所述繪畫角色及虛擬人物的AI高階助理)以多元化方式呈現作品是否有人類實際創意投入而享有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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