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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1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您陳情您的書法創作未受到保護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陳情您的書法創作未受到保護一事,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法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先予說明。

二、又因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01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陳情您的書法創作未受到保護一事,答復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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