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13
要旨
一、所詢民眾利用AI技術將連續劇、卡通等影片改成其他動作及聲音一事,如後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將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此…
令函要旨
一、所詢民眾利用AI技術將連續劇、卡通等影片改成其他動作及聲音一事,如後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將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變更權」(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此外,此等未經同意擅自「重製」、在網路上散播(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亦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均負有民、刑事責任(請參照著作權法第85條、88條、91條、92條及第93條)。
二、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訴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