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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08

會議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一、網紅透過網路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供大眾閱聽,會涉及音樂著作(歌詞、歌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同時若該直播有回看功能,則另會涉及「重製」行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令函要旨

一、網紅透過網路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供大眾閱聽,會涉及音樂著作(歌詞、歌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同時若該直播有回看功能,則另會涉及「重製」行為(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有民、刑事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片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

二、又本局為行政機關並無司法偵查權限,如您認為某網紅於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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