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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00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依前述規定,所詢法院之判決書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來信指出某網站未經授權而轉載法院判決書等行為,尚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00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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