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909
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依本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依本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第10條規定參照);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復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我國人民的著作在其他會員國國家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國人之著作欲在其他國家主張著作權,應適用該國著作權法規定,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歌詞、歌曲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