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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902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一、所詢於即將舉辦之商業活動中cosplay(角色扮演)及表演歌曲,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即將舉辦之商業活動中cosplay(角色扮演)及表演歌曲,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活動中進行cosplay(角色扮演),係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單純穿搭進行角色扮演,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著作權之問題。

(二)如所扮演之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依角色造型自行製作服裝及配件等道具,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至表演歌曲部分,則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音檔等)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所稱之活動屬商業性營利活動,則上述著作之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空間有限,利用人(例如活動主辦單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可參考本局1080730號電子郵件,利用音樂授權管道及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二、如您屆時在該活動發現疑似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建議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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