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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825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本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本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該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參照本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局電子郵件1070613),先予敘明。

二、經電洽您表示欲協助客戶從國外輸入個人收藏「正品」(即「真品」)之1萬片黑膠唱片,為順利完成報關手續,故詢問此類貨品之報關程序是否涉及著作權相關規範一節,由於來信所述1萬片黑膠唱片數量難認為屬於「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輸入已超過「1份」之著作重製物,此一輸入行為恐將違反本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又若後續加以轉賣或轉送,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至貨物進口報關應檢具之文件及流程,請洽財政部關務署網頁查詢。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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