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60015620號
要旨
主旨:貴大隊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大隊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大隊114年6月6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三、來信所詢若機上盒未預載可連結未經授權影音內容之程式,銷售者亦未指導消費者下載、安裝該程式,惟經貴大隊查證,特定程式僅能透過特定機上盒播放未經授權之影音內容,顯示該程式與機上盒具有關聯性,是否構成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疑義,經本局研析認為,如有事實足以證明特定專屬可連結未經授權影音內容之程式與特定機上盒間具有關聯性(例如該特定專屬程式只能透過特定機上盒播放未經授權之影音內容)、消費者可輕易透過網路搜尋取得該特定專屬程式,且銷售者知悉該機上盒可供消費者接觸未經授權影音內容(例如以「第四台免費看」等語進行廣告宣傳)而仍銷售該機上盒,則銷售者可能構成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所稱「協助」行為。另檢附相關判決供參(詳附件)。
四、以上僅為行政機關之見解,具體個案之適用問題,仍需由司法機關或執法人員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