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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822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一、動畫人物圖案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將動畫人物圖案印製於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上傳網站,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

令函要旨

一、動畫人物圖案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將動畫人物圖案印製於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上傳網站,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有發現相關上述侵權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822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動畫人物圖案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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