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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82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您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一事,答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您的著作欲在我國受保護,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先予說明。

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您的電腦程式(軟件)著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三、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82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一事,答復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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