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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819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例如:論文集、名言錄等。因此,所詢蒐集選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試題並加以編排,如對資料之選擇…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例如:論文集、名言錄等。因此,所詢蒐集選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試題並加以編排,如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使其收編的是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資料,仍則可獨立作為「編輯著作」受保護,惟該試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與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是否具有創作性,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至所詢是否需要為著作權登記一節,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且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及註冊等相關業務,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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