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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10010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伴唱機所涉越南及泰國歌曲之著作權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伴唱機所涉越南及泰國歌曲之著作權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4年6月16日行政陳情申請書。

二、所詢於小吃店提供伴唱機供顧客點唱越南及泰國歌曲,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所詢越南及泰國因皆屬WTO會員,故其國民之歌曲(音樂著作),亦受本 法保護,先予敘明。

(二)按營業場所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查我國 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可代國外姐妹協會(含越南及泰國)進行授權,台端可逕洽MÜST取得相關授權。

(三)惟仍須提醒,購買或租用電腦伴唱機,應先向電腦伴唱機業者或其經銷商確認電腦伴唱機中歌曲之重製係屬合法來源,切勿自行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以免觸法,併予敘明。

三、如需進一步資訊,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電腦伴唱機著作權」(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之說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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