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801b
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畫家郭雪湖之作品作成數位檔案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畫家郭雪湖之作品作成數位檔案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來信所詢畫家郭雪湖之畫作,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其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貴單位欲將上述作品製作單純重現內容之數位檔案,係屬「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不會因而產生新的著作;另若將該等數位檔案(即美術著作之重製物)傳送至可公開查閱之網路資料庫,則屬「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無論是重製或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規定),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其著作權之疑慮。
三、又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經查畫家郭雪湖已於2012年逝世,惟其著作財產權仍在保護期間內,利用前應先經繼承其著作財產權之人同意或授權,且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
四、至所詢提供數位檔案之機關得否要求標註著作來源一事,尚與著作權法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