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2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您的創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

令函要旨

您的創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2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您的創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