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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25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一、月曆上的照片、圖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令函要旨

一、月曆上的照片、圖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且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所詢為籌辦畫展,在印有他人著作之月曆上面作畫,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一節,若僅是單純將該等月曆紙作為畫紙另行作畫,而未就月曆紙上之美術、攝影著作予以改作(就原著作投入創意另行創作),尚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則通常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若您係就月曆上他人之原著作投入創意另為創作,則有可能涉及「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須符合本法合理使用規定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為合法。此外,如修改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則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不論係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皆有民、刑事責任(詳請參考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併予說明。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律,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25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月曆上的照片、圖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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