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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2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來信所詢「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如該試題係依據我國相關金融法令…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來信所詢「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如該試題係依據我國相關金融法令舉辦之考試,自屬上述「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則該試題不屬於著作權標的,利用該等試題本身,包含所詢就該試題進行重新排版、分類整理,並製作相關書籍販售,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亦不因網站標示之聲明受影響(本局電子郵件1041201參照)。

二、惟所詢試題如非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則將該試題重新排版、分類整理,並製作成相關書籍販售,將涉及語文著作「重製」、「改作」及「散布」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至於出版社另行撰寫的解析內容(不論是否係針對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所為之解析),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時,則可能成為獨立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併予說明。

三、由於本局非所詢金融考試之主管機關,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如有疑問,建議逕洽該金融考試之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瞭解;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試題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2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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