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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41001246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4年7月11日114年◯◯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請參考同法第37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授權範圍疑義與契約書中「獨家專屬授權」係屬何種授權?授權範圍為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建議貴公司可逕洽主張權利者釐清,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

三、另所詢上述著作權之授權等私權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外,建議貴公司亦可考慮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141001246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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