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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1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詢問學術、學位論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詢問學術、學位論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論文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指導教授提供其他學生撰寫之學位論文,要求您改寫並投稿期刊,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又本法所稱「共同著作」係指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本法第8條參照),參與內容表達撰寫之創作者始為著作人(不包含僅為觀念指導之人,本局電子郵件1121020b參照)。依來信所述,因您未實際參與其他學生學位論文之撰寫,尚無法於事後成為該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1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詢問學術、學位論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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