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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11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一、電影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若拍攝該等視聽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供大眾瀏覽,不論是全部或擷取部分片段之利用,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

令函要旨

一、電影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若拍攝該等視聽著作並上傳至網路供大眾瀏覽,不論是全部或擷取部分片段之利用,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所詢您欲檢舉他人拍攝電影片段並上傳網路一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11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電影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程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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