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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0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謹就涉著作權法的部分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謹就涉著作權法的部分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等(參照本法第10條之1),來函所詢您完成之AI語意決策系統,若僅係操作方法及概念本身則不受本法保護,但若已將該等方法、概念以文字或電腦程式為具體之表達,且符合上述要件,則該等表達即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且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及註冊等相關業務,併予說明。

三、另有關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個案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0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所詢的問題,謹就涉著作權法的部分答復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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