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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0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詢問新臺幣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詢問新臺幣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本局歷次函釋(90年3月15日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函、電子郵件1090921及電子郵件1101217),有關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所發行之新臺幣,如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如您欲進一步確認,建議可逕洽中央銀行。

二、惟須注意者,新臺幣紙幣固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新臺幣上所利用之圖案,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美術著作),並不因其被利用成為「公文」而喪失該著作本身之著作財產權,亦即該圖案只有在成為公文之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一般人如欲單獨利用該圖案本身時,仍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情形多有差異,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0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關詢問新臺幣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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