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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02d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之線上遊戲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本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的創作高度)等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述之線上遊戲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二、架設「私人遊戲伺服器」如係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遊戲軟體,而提供他人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自己的網站進行遊戲,該行為即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您有發現侵權行為,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702d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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