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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02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及利用是否涉著作權侵害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是以若於我國境內利用中國大陸之著作,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及利用是否涉著作權侵害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是以若於我國境內利用中國大陸之著作,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先予說明。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及其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所詢北宋時代之畫作「千里江山圖」,由於該古畫已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至於北京故宮網站上所翻拍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古畫之圖檔,如僅係單純重現古畫之內容,則僅係該等古畫之「重製物」,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本局電子郵件1140313參照),則您下載、翻印該等圖檔之利用行為,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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