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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701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來信所述,所詢影音播放APP允許點唱機消費者直接搜尋並播放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內容,如其使用之技術為超連結,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據了解,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多為權利人自行上傳,但也不排除有侵權著作,如該APP開發業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明知該連結之影音網站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匯集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參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或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110920解釋、本局110年4月23日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函釋)。

二、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範對象,為「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並受有利益」,始有適用。如前述影音播放APP僅內建連結侵權網站,公眾透過內建連結,僅可單純「接觸」侵權內容,並無從公開傳輸或重製該等侵權內容,則非屬本款之適用範圍(參照本局110年4月23日智著字第11000021060號函釋),併此說明。

三、反之,如該APP並非(超連結)直接連結至YouTube網站,而係該APP開發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自行擷取YouTube網站上之影音內容,另行儲存在雲端伺服器、資料庫,再透過網路傳輸至點歌機設備,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MV)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參照本局109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800082280號函說明二)。

四、至來信所述該APP播放過程中將YouTube廣告加以過濾、未將消費者導回YouTube網站或官方播放器、未揭示影片原始來源或提供連結等節,能否佐證該APP開發者或點歌機設備廠商涉及前述著作權侵權行為?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需由司法單位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前述行為是否違反YouTube網站之使用者條款,而涉及違反契約之民事責任,建請洽詢YouTube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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