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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17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所詢學者提出之「心理安全感」、「成長型心態」等專有名詞,通常因文句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故依您來信所述利用專有名詞造句於Line貼圖販售,依上述說明,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本局電子郵件1140304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專有名詞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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