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13
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博物館播放國歌影片所涉著作權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博物館播放國歌影片所涉著作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所詢「國歌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最低創意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視聽著作」,於博物館向公眾播放影片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如前述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視聽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4條規定),則任何人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毋庸取得授權即可自由利用,惟如該等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釐清所詢「國歌影片」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二、又所詢「國歌影片」之授權資訊一事,因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及註冊。又經查本局留存之87年1月21日以前之著作權登記資料,並無所詢「國歌影片」之相關資料可茲提供,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否逾保護期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