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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10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本局既有之相關說明與解釋,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本局既有之相關說明與解釋,如下:

(一)圖像設計之保護要件(請參閱電子郵件1131211b)。

(二)生成式AI生成內容之著作權問題(請參閱電子郵件1111031、電子郵件1140310)。

(三)出資聘請外部插畫家或設計師創作之著作權歸屬與侵權責任疑義(請參閱電子郵件1131022、電子郵件1140422b、電子郵件1120721)。

(四)圖像改編經典角色風格之著作權(請參閱電子郵件1101217b)。

(五)粉絲投稿之著作財產權問題(請參閱電子郵件1140227c)。

(六)產品包裝、網站素材與行銷圖部分採用網路免費圖庫之著作權(請參閱電子郵件1140123)。

(七)作品授權契約期滿或合作關係終止後之處理(請參閱電子郵件1001117a)。

二、又因著作權保護是採取「屬地主義」,亦即侵害發生於何地域,權利人須依該地域之法律規定尋求救濟。因此,所詢貴公司之著作如於中國大陸受到侵害時,須依中國大陸之相關法令於當地提出救濟,故有關所詢貴公司與中國大陸廠商合作,涉及之契約條款及維權等私權契約問題,建議您洽詢熟稔兩岸著作權法規實務之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協助,本局為行政機關,歉難就個案契約表示意見,尚請諒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610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本局既有之相關說明與解釋,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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