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603
要旨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我國民眾的著作在中國大陸亦受到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大陸,須依中國…
令函要旨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我國民眾的著作在中國大陸亦受到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大陸,須依中國大陸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或行政投訴主張權益,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中國大陸出版社與貴社於2021年6月30日簽訂契約,約定於18個月內出版貴社所出版之特定書籍簡體版,惟該出版社遲於2024年7月出版,且未經貴社同意,擅自變更書封、新增章節,又未依約主動提供銷售報告等情,可能涉及違約,係屬民事契約爭議,且係發生於中國大陸,如前述,貴社須依中國大陸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提出訴訟,建議洽詢熟悉當地法律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又著作權屬私權,本局為行政機關,歉難就個案爭議表示意見,尚請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