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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2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如何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如何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一事,說明如下: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4條規定:「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由於本法並無規定明示出處之方式,只要按實際利用情形,以合理方式標示著作人之資訊,使社會上一般人容易瞭解被利用著作係出自何處即可。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52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如何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一事,說明如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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