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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2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您檢附合約涉及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檢附合約涉及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劇本、演員等合約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前已於114年4月22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您,仍請參考前次之說明,另有關各項著作權約定條款建議您參考本局「契約範本」相關之合約(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資源分享>契約範本),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

二、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有關著作權之權利範圍、著作權歸屬、授權等情,逕由雙方私契約進行約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無須送交本局備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52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檢附合約涉及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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