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16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詢知名電視劇的樓梯場景等設計,如…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詢知名電視劇的樓梯場景等設計,如非僅為功能性構造,其設計具有獨特美感,則該等設計可能被認為具有上述之「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說明。
二、如該知名電視劇樓梯場景設計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則所詢貴公司參考其場景布置之設計修改製成活動背板一節,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至文中所提該知名電視劇樓梯場景設計,是否涉及「抄襲」(即重製、改作)西班牙建築物,致可能被認為不具原創性、創作性而不受本法保護,因事涉事實認定,本局未便表示意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知名電視劇樓梯場景是否成立著作?有無「抄襲」他人著作而不具原創性、創作性?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