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07
要旨
一、歌曲及其錄音(音檔、CD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所詢在家敲打爵士鼓,如果有利用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則不論營利與…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其錄音(音檔、CD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所詢在家敲打爵士鼓,如果有利用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則不論營利與否,錄製成影片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疑慮(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30604b、1101228、1130801)。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