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505
要旨
一、小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向本局申請註冊或登記(本法第3條、第10條…
令函要旨
一、小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向本局申請註冊或登記(本法第3條、第10條參照);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所詢如大陸動畫導演未經同意,而將您的小說進行盜用或自行延伸,會涉及侵害您「重製」及「改作」之權利,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我國及大陸均屬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且因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
(一)如侵權事實發生在台灣,且您認有透過司法途徑處理之必要,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檢舉告發(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
(二)如侵權事實發生在大陸,則須依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提出訴訟或循行政投訴主張權益,在行政投訴部分,建議您可向大陸著作權之行政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在線舉報網址https://www.ncac.gov.cn/bsfw/zxjb/)或侵權所在地之地方版權局進行投訴。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