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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

令函要旨

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個案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2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或註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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