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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故所詢將國內合法購得之正版書籍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亦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故所詢將國內合法購得之正版書籍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亦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1105。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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