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5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故所詢將國內合法購得之正版書籍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亦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故所詢將國內合法購得之正版書籍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亦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1105。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