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5b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一、拍攝之照片及繪製之畫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如照片、畫作本身),而不及於其表達之思想、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

令函要旨

一、拍攝之照片及繪製之畫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如照片、畫作本身),而不及於其表達之思想、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亦即概念、方法等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運用相同之概念或方法另為表達,並無禁止之理,先予敘明。

二、來函所述第一、二例,若他人僅是以相同概念、手法另行拍攝照片或繪製畫作,而未直接利用既有的照片或畫作,由於「概念、手法」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故以相同的拍攝技巧或繪畫技巧對相同的風景進行拍攝或繪製,並無著作權侵權之問題。惟若他人直接翻拍既有的照片或臨摹既有的畫作,則會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如來函所述第三例),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仍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101217b、電子郵件1061005)。

三、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曾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接觸」與「實質相似」,所謂實質相似,係著作與著作之比較,個案實際利用究竟僅屬參考相同概念、手法,或屬重製而構成抄襲?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40425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