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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5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您來信所述有關法律、醫學認定死亡新學說本身,若僅是相關領域之思想、理論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亦不能禁…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您來信所述有關法律、醫學認定死亡新學說本身,若僅是相關領域之思想、理論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亦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內容之表達;反之,若就該議題已有具體的表達內容(如:就該議題撰寫評論或論文等),且該表達內容本身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該等具體表達之內容,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25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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